蘇財規〔2026〕1號
省級各部門、單位,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規范江蘇省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費用收取、支付,維護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政府采購活動中涉及的相關費用收取、支付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代理費支付
(一)采購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協調合同簽訂、協助質疑答復、履約驗收等服務,應當支付代理費。
(二)代理費原則上由采購人直接支付至社會代理機構,嚴禁采購人將代理費以各種形式轉嫁給供應商。
(三)采購人要求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且應在采購文件中說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費收取方式、標準及確立標準的依據。采購文件中未明示上述內容的,不得在中標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代為支付代理費。
(四)采購人在原項目采購預算中列支代理費,支付時分別申請用款計劃。
(五)采購人在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采購活動時,應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代理費支付金額或標準、支付時間、支付主體等內容。代理費支付主體應當自代理服務履約完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六)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采購人或供應商收取任何未在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文件中明示的費用。采購代理機構應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一并公開本項目的代理費收取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接受社會監督。
(七)采購人應當與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合同中約定項目暫停、終止、廢標等情況下代理費支付標準。因采購人原因導致代理費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評審活動相關費用
評審專家參加省內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時應獲得的專家評審費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費;非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費,不得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支付,嚴禁將專家評審費轉嫁給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供應商。
(二)遠程異地評標項目專家評審費按評審專家屬地規定的標準支付。
(三)專家評審費應在項目評審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專家。因專家原因導致項目廢標,則不需要向應當承擔責任的專家支付費用。
三、采購文件售價相關規定
采用電子交易方式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以及電子采購文件網上下載服務,不得以“平臺服務費”等名義變相售賣電子采購文件獲取利益。
采購文件售價應嚴格按照彌補制作成本(僅指印刷、紙張、裝訂等)、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制作采購文件的人力成本應計入代理費中,不得重復計入采購文件售價中。
四、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5月10日。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江蘇省財政廳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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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費用管理的通知(蘇財規〔2026〕1號).pdf